临时外出发生的急诊住院不再需要办理急诊备案

接杭州医保局口头通知,自201411日起临时外出发生的急诊住院不再需要办理急诊备案,但费用报销比例上会有区别,具体如下:

l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七十条规定,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

l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

l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l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