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后年终奖多发1元,多缴个税8.8万

个税调整后,有很多人在公众号后台问小编:
个税调整后年终奖该如何发放?怎样发放才能避坑?

当当当~~~答案就在下方啦~~~

1/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缴纳工资个税,按照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还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算”,并没有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存在的。

2/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存在,真的不知道!等政策明确。

如果不存在,可能会变向增加以年终奖为主要来源的个人的个税税负。

3/ 建议发年终奖“等会”

在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年终奖个税(即假设当月扣除三险一金工资超过5000元),年终奖金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心急状态下】如果9月份发,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2018年10月前税率表,得到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25%-1,005.00
=33,995.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33,995.00
=106,005.00

按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如果在10月份以后发,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修正案公布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10%-210.00

=13,790.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13,790.00

=126,210.00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税后年终奖相差=126,210.00-106,005.00=20,205.00

或个税多缴额=33,995.00-13,790.00=20,205.00

提醒一下,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10万元,个税多缴额9655元。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个人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国税发〔2005〕9号文件)

2018年度已经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您就“飘过”(没有年终奖的企业在蓝天上飘过,有点高)

至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存在真的不知道,属于2018年还没有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一定要好好珍惜“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机会,过期不候。

5/ 多发一元钱,年终奖多缴个税8.8万元的!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的年终奖“坑”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