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获得最新消息,残保金征缴将有重大变化。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了以下两大变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为全国性最新通知文件,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关文件与实施细则。小编会持续关注,及时为你带来最新消息。
另,在此之前不妨参看杭州市2016年发布的残保金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了解去年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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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三、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